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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06年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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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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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商务部等国家六部局署《关于开展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发〔2005〕8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市自2006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检企业 200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注册)地的联合年检部门申报年检。联合年检部门由外经贸、工商、财政、海关、国税、地税、外汇管理等部门组成,南昌市所属企业由南昌市联合年检部门集中办理年检。 二、联合年检的主要内容 1.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2.投资者出资情况; 3、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4.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5.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6.企业财务、纳税和外汇等方面情况。 三、联合年检的方式 1、联合年检部门采取集中办公的方式进行年检,集中办公的时间为2006年4月1日至30日。南昌市联合年检部门统一在南昌市地税局二楼大厅集中办理年检(南昌市团结路299号,205路公交车可到达,办公电话:6597050)。 2、根据通知要求,为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今年联合年检全面推行网上年检。工商部门不参加网上年检审核,参检企业可到注册登记部门领取年检报告书,并按要求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四、联合年检的程序 1、参检企业网上申报年检报表。参检企业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网站(www.lhnj.gov.cn) ,凭企业的用户代码和用户密码进入系统,据实填写年检报表并上报。企业的用户代码及密码,在进入界面后点击“在线注册”,通过在线注册获取。使用者可阅读该网站设置的在线手册进行操作学习。 2、审核部门网上审核年检报表。审核部门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网站,审核企业上报的年检报表,并将审查情况通过网站反馈信息。 3、参检企业网上查询审核结果。如网上年检审核结果为“打回修改”,则企业可以修改相关报表并再次提交。 4、审核部门办理复核、加盖年检公章手续。如网上年检审核结果为各部门“审核通过”,则企业从网上下载打印年检报告书,与其他年检材料一同提交给年检部门办理复核、加盖年检公章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集中办公时间内办理年检的企业,应在6月30日前进行补检,然后持有关书面材料分别送各年检部门复核。 五、企业应提交的年检书面材料: (一)外经贸部门 1.年检报告书; 2.2003年新版批准证书副本和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5.企业登记注册后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登记注册后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验资报告(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5.经营范围中的项目,涉及到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还须提交有关行政部门的许可证、件。 (三)财政部门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财政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报告; 4.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四)外汇管理部门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和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2002年5月1日后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外方出资验资须有外汇局询证函回函); 4.继续启用"外汇收支情况表"原件和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报告。该表仍由注册会计师填写和审核; 5.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签约情况表、变动反馈表(仅限有外债的企业提交)。 (五)国税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税务登记表;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地税 1.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税务登记表;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登记注册后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六、按海关总署2005年第127号令和南昌海关公告3和公告6的要求,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须定期报主管海关申请换证。 七、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单独年检,申报的年检文件包括: 1.年检报告书;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3.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印章)。 4、经营范围中的项目,涉及到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还须提交有关行政部门的许可证件。 八、年检标准和处罚措施 对联合年检中发现的“三无”企业,年检不予通过,并及时进行清理和注、吊销。对未按期出资的各类企业应严格把关,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否则不予通过年检。对不申报年检、不如实申报年检或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着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部门应坚决依据法律和法规予以处罚和处理。 九、实行联合年检后,联合年检各部门将不在本系统内另行组织年检。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按50元的标准收取年检费外,其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年检费用。 联系电话:市外经贸委:3883905,市工商局6217610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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